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监罚〔2016〕44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科发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年红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112000048549 1-1-1

组织机构代码:20304316-6

地址:渝北区双龙湖街道观岩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6年6月14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科发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三车间电镀生产线含酸废气收集装置未运行,车间内含酸废气直排外环境;锅炉房旁镀锌车间废气收集管道破损,且该管道未连接到收集器,含酸废气未经有效收集直排外环境;酸雾废气收集塔未加碱药进行酸碱中和,含酸废气未经有效处理外排至外环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纂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不正常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6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

2.2016年6月14日《视频资料》。

证据1.2证明2016年6月14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科发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三车间电镀生产线含酸废气收集装置未运行,车间内含酸废气直排外环境;锅炉房旁镀锌车间废气收集管道破损,且该管道未连接到收集器,含酸废气未经有效收集直排外环境;酸雾废气收集塔未加碱药进行酸碱中和,含酸废气未经有效处理外排至外环境。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科发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4.2016年7月15日《环境保护现场监察记录单》。证明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复查时,重庆科发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已改正了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正常。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6年6月24日向重庆科发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6]419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6]28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科发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于2016年6月28日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提交了《陈述和申辩》,辩称:一是该公司三车间废气收集装置出现故障,锅炉房旁镀锌车间废气收集管道破损,且废气收集设施相应的生产线均未投产,并书面报告渝北区环保局废气治理设施故障的情况;二是废气收集塔主塔加药箱呈中性,实属是加药箱补水后需要时间反应,现场检查时正好遇设备补充加水;三是发现问题后公司十分重视,当即落实整改,并已将整改工程报告区环保局,恳请减免处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经复核后认为:

对于该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一是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总队在执法过程中现场视频资料已能充分证明,公司辩称故障设施生产线未投产情况不属实;二是酸雾收集塔中和喷淋设施即使是补充自来水后,应及时补充碱药才能起到中和作用,公司辩称的10至15分钟才能与塔内碱液溶合无事实依据;三是在现场调查过程中该公司无法提供向渝北区环保局书面报告的材料,故对该公司提出的减免处罚理由不予采纳。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对重庆科发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