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确保环境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规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不得超标、超总量排放;建立全面、系统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要建立健全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落实相关岗位职责。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严守危险废物经营的底线、红线,确保本单位危险废物经营的环境安全。

二、严格遵守制度规定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及处置等经营活动,规范贮存场所和标识,健全硬件设施,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危险废物经营类别、经营规模、经营方式、主要工艺及污染处置设施等开展危险废物的利用和处置工作,不得擅自超量、超经营范围接收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改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式;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禁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租借及转让他人使用,严禁在法定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场所外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加强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过程中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规范利用及处置,严禁以副产品的名义逃避监管。要制订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企业员工业务培训,切实降低环境风险;要保证企业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停运环保设施,如遇设备检修需停运的必须提前向环保部门报告;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的管理以及贮存场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加密特征污染物监测频次,确保达标排放。

三、严格规范日常运行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要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行,不得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未登陆重庆市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系统完成联单填报的情况下转移危险废物;接收危险废物时,应比对核实联单信息,存在问题的应立即与产生单位沟通解决。经确认后,电子联单应于两日内在电子联单管理系统确认,并按规定对审核通过的联单进行分送和保存。

四、切实加强能力建设

对接收的危险废物进行检测分析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环境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应加强自身危险废物检测分析能力的建设,配备必需的固体废物分析化验设备和检测人员,建立完善的采样检测制度,开展接收危险废物的采样检测分析工作。2017年1月1日起,具备危险废物检测分析能力将作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不含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的基本要求,危险废物采样分析报告将作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

要加强业务人员管理和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业务水平;各单位要于2016年11月20日将业务人员名单报送市环保局和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名单将在市环保局网站上公开并供公众查阅和监督。自2016年12月1日起,代表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签订处置协议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企业法人或者在市环保局网站公开的业务人员,若业务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报送市环保局和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并同时通知相关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五、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十三五”期间,将继续参照《“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的内容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定期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整改落实。

六、着力提升服务质量

各单位应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范经营、诚信服务,不得在利用处置合同中签订霸王条约,不得签订合同后不开展危险废物的收运服务;不得哄抬利用处置价格。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搞好生产调度,合理安排危险废物收运计划,确保相关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得到及时清运及处置。

市环保局将建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考评和退出机制,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服务态度、业务人员的管理情况、小微企业服务接收情况纳入考评指标。

各区县环保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日常环境监管,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0日

 

 

 

 

 

抄送: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