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环[2016]449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同意重庆拉法基瑞安地维水泥有限公司

临时经营危险废物延期的批复

 

重庆拉法基瑞安地维水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临时经营危险废物延期的请示》(地维〔2016〕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总体意见

鉴于你公司建设的水泥窑利用替代原燃料项目已通过江津区环境保护局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渝(津)环验〔2016〕112号),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在2016年11月22日至2017年2月21日期间可继续接收及处置来自于重庆利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业废弃物加工中心的水泥窑替代原料2750吨及替代燃料4750吨。

二、管理要求

(一)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规定。一是在临时经营危险废物期间,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接收的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转移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保部 2009年第55号公告)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贮存及处置过程的管理,严防二次污染。

二是你公司应加快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若逾期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我局将不再同意你公司延期收集、贮存及处置危险废物。

(二)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根据属地监管的原则,临时经营危险废物期间的环境监督管理由江津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如出现其他环境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2日

 

 

 

 

 

抄送: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江津区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