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监罚〔2016〕54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晏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仁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62689000Q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C15-0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6年9月7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对重庆晏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生活污水排放口所排废水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中磷酸盐浓度为1.64mg/L,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0.64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排污单位应按照核发的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进行排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9月7日《环境保护现场监察记录单》。

2.2016年9月7日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证据1.2证明2016年9月7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晏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生活污水排放口所排废水进行取样。

3.《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附页》(渝(长)环排证(水)[2014]0083号)。

4.《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委托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6〕第SZD333号)。

证据3.4证明重庆晏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外排废水中磷酸盐浓度为1.64mg/L,超过许可限值的0.64倍。

5.《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晏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6年10月12日向重庆晏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6〕329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6〕55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重庆晏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16年10月14日提交了1份《关于磷酸盐排放超标的陈述》,述称:此次磷酸盐超标是因为在冲洗磷化后的盘元时,将磷酸盐带入了生产废水处理站。公司事后采取措施增加了磷化浸泡清洗工序,盘元磷化后先通过浸泡清洗掉多余的磷化液,再进入高压清水冲洗环节,以降低冲洗废水中的磷酸盐含量;并加强了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由于生产废水是进入中法水务继续进行深度处理,没有直接进入外环境,请求以教育为主,从轻处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经复核认为:

2016年9月7日,重庆晏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生活污水排放口所排废水中磷酸盐浓度超过公司排污许可证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依据《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污,超证0.5(含本数)-1.5倍,处3万-7万罚款”的规定予以裁量。鉴于公司事后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复查期间已做到达标排放,且外排废水是进入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没有直接进入外环境,采纳其从轻处罚的陈述,并对本案不予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重庆晏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重庆晏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