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环〔2016〕515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同意精永再生资源回收(重庆)有限公司

临时经营危险废物延期的批复

 

精永再生资源回收(重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临时经营许可延期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总体意见

根据《重庆市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编号:渝(市)环临建证CQLJ〔2016〕082号))以及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渝(永)环排证〔2016〕0021号),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在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6月29日期间,可继续收集、贮存及利用HW49其他废物(900-045-49:废印刷线路板及边角料)1250吨、HW22含铜废物(397-004-22:含铜蚀刻液)3100吨(其中低铜蚀刻液1080吨,碱性蚀刻液916吨,酸性蚀刻液1104吨)、HW34废酸(900-305-34:含锡废液)937吨/年。

二、管理要求

(一)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规定。

一是你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收集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并严格执行固体废物转移有关规定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保部 2009年第55号公告),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贮存及利用过程的管理,严防二次污染。二是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后,你公司应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加强环境监督管理。

根据属地监管的原则,你公司试生产期间的环境监督管理由永川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如出现其他环境异常情况,你公司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