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监罚〔2017〕8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江都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廷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05038580x9

地址:丰都县高家镇桂花路社区5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6年9月21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江都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废水排口外排废水采样送检,经石柱县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水COD瞬时排放量为306mg/L,超过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2.06倍。

重庆江都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未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9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

2.2016年9月21日《视频资料》。

3.《石柱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石柱(监)字[2016]第JD046号)

4.《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渝(丰都)环排证〔2014〕0022号)、《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附页》(渝(丰都)环排证(水)〔2014〕0011号)。

证据1.2.3.4证明执法人员对重庆江都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废水排口外排废水采样送检,经石柱县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水COD瞬时排放量为306mg/L,超过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标准2.06倍。

5.2016年10月19日《环境保护现场监察记录单》。证明执法人员对复查时,重庆江都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已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6.《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江都建材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6年10月19日向重庆江都建材有限公司现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6〕58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6〕33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江都建材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认为:

重庆江都建材有限公司废水排口水质中COD浓度超过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已构成未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项(3)“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污,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③超证1.5倍以上的,处7万-10万罚款”的规定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重庆江都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