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监改〔2017
〕4
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永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秦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500680206

地址:长寿区晏家街道十字村晏家河泉路11号

 

我队于2017年2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节能降耗环保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正在生产,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生产过程中有废气、废水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影视资料》、你公司节能降耗环保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环评批准书(渝(市)环准[2007]073号)、《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排污者必须按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生产”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严禁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

如你单位未按要求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