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监改〔2017
〕5
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永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星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073475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长兴村3社199号

 

2017年2月15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永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情况正常,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经对污水处理站排口进行采样分析,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49毫克/每升、氨氮浓度为69.7毫克/每升、悬浮物浓度为134毫克/每升,分别超过渝(合)环临建证CQLJ[2015]049号(水)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附页规定浓度的0.86倍、3.65倍和1.23倍。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渝(合)环临建证CQLJ[2015]049号(水)》《检测报告(渝环(监)字[2017]第SZD13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未按要求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