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监改〔2017〕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巫溪县华安墙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563485582G

地址:巫溪县上磺镇上磺社区一社

 

我队于2017年3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干燥窑、焙烧窑正在生产,与之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生产废气未经有效处理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调查询问笔录》、《影视资料》有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未按要求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