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监罚〔2017〕13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方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麻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500618737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动力村77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自动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7]第WZD4号显示,重庆方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锅炉废气排口2016年12月4日3:00-6:00,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允许的排放浓度,期间最高排放值为211.75mg/m3,超过许可限值0.06倍。

重庆方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有下列证据为证:

1.《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盛环(监)字[2016]第353号,证明重庆方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锅炉废气排口2016年第4季度比对监测结果合格,自动监测数据有效。

2.《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渝(万盛经开)环排证[2016]0026号及《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附页》渝(万盛经开)环排证(气)[2016]0115号。证明重庆方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锅炉废气排口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200mg/m3。

3.《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自动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7]第WZD4号。证明重庆方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锅炉废气排口2016年12月4日3:00-6:00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其排污许可证限值。

4.《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方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7年3月7日向重庆方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7]2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方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认为:重庆方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锅炉废气排口在2016年12月4日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其排污许可证限值,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污,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①超证0.5倍(不含本数)以下的,处1万-3万”的规定予以裁量。

   污染减排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氮氧化物是国家规定的污染减排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具有强制性,政府和社会均高度关注。重庆方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单位,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监管,坚持污染防治设施和自动监控设备同步正常运行,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杜绝违法排污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重庆方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