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监罚〔2017〕17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

营业执照注册号:9150010175305904XT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三洲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自动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7]第WZD30号显示,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二期窑尾废气排口2017年3月13日6:00——9:00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允许的排放浓度,期间最高浓度为71.97mg/m3,超过许可限值1.39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7月修订)第三十五条关于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有下列证据为证:

1.《重庆市万州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17]第H028号)。证明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二期窑尾废气排口2017年1季度比对监测结果合格,自动监测数据有效。

2.《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渝(万)环排证 [2016]069号)、《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附页》渝(万)环排证(气)[2016]116号。证明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二期窑尾废气排口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为30mg/m3。

3.《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自动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7]第WZD30号)显示,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二期窑尾废气排口2017年3月13日6:00——9:00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允许的排放浓度限值。

4.《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7年7月27日向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7]10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17年8月2日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提交《关于对2017年3月13日颗粒物超标的陈述》,辩称:公司2017年3月13日7:30,4000吨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窑尾烟尘仪反吹风机坏了,镜头污浊,其他污染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经抢修,于当日9:30恢复正常。公司已将抢修情况向环保部门报告,请求免于处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经复查认为:该公司所述窑尾烟尘反吹风机发生故障,如果抢修或及时更换反吹风机,不会出现烟尘在线数据3小时连续超标的情况,故所述理由不成立,对该陈述不予采纳。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7月修订)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污,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②超证0.5倍(含本数)-1.5倍(不含本数)的,处3万-7万”的规定予以裁量。

污染减排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颗粒物是国家规定的污染减排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具有强制性,政府和社会均高度关注。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作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单位,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环保法规,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监管,坚持污染防治设施和自动监控设备同步正常运行,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杜绝违法排污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7月修订)第一百零一条“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市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