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环办〔2017〕520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未利用地非法
排污专项环境执法行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环保分局:
    现将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未利用地非法排污专项环境执法行动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7〕167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重庆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排查,严格按照环保部通知中的工作要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二、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依法及时查处和移送。严格按照通知的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三、以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案件、投诉举报线索和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未利用地环境违法行为为主,着力检查冬季水库滩涂、湿地、沼泽地、溶洞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环境违法行为,防止造成土壤污染。
    四、认真对专项行动进行书面总结,积极探索建立未利用地环境管理工作长效机制。请各区县环保部门于2018年1月1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和情况汇总表。
    联系人: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赖明川;联系电话:89071230;邮箱:276924873@qq.com
    附件:关于开展未利用地非法排污专项环境执法行动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10

附件
未利用地非法排污专项环境执法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关于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的有关要求,我部决定自2017年11月起在全国范围开展未利用地非法排污专项环境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检查对象
    以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案件、投诉举报线索和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未利用地环境违法行为为主,对未利用地环境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重点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环境违法行为,防止造成土壤污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二、行动步骤
    (一)制定行动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行动。
    (二)收集问题线索。在各地主要媒体、网站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涉及未利用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掌握有关线索。对群众反映强烈、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涉及未利用地的环境问题要现场调查核实。
    (三)执法检查和后督察。结合日常监管执法,对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周边排污企业重点排查,对2016年以来查处的向未利用地非法排污案件组织开展后督察,对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迅速查处。对通过暗管、渗井、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对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专项行动总结。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经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未利用地环境管理工作长效机制。2018年1月20日前向我部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和情况汇总表。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以这次专项行动为契机,通过严厉打击各类未利用地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未利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二)明确重点,严厉打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突出专项行动重点,强化对信访举报线索的调查核实,着力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及未利用地的环境违法案件。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综合运用行政、刑事和民事手段依法严厉打击。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报道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营造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未利用地非法排污专项环境执法行动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人员
(人次)
现场检查企业(个) 存在问题企业(个) 行政处罚案件(件) 立案查处和整改完成情况 违法类型
按日连续处罚(件) 查封扣押(件) 限产停产(件) 移送行政拘留(件) 移送涉嫌犯罪(件) 责令改正(件) 整改完成(件) 无证排污、超标排污(件)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方式排污(件)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件) 不正常
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件)
异地非法倾倒处置一般固体废物(件) 异地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件) 其他违法案件(件)
                                   
 
填报说明:以上数据包括执法检查和后督察相关数据和案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