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环法〔2018〕8 号
 
    申 请 人:重庆龙璟纸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旗山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刘芹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监罚〔2018〕29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受理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述称:
    一是申请人对废机油桶的储存堆放环保要求认识不清,并非有意为之; 且在存放期间从未发生泄漏,未对环境造成实际污染。
    二是申请人立即将部分装有废弃机油的油桶转移到了室内单独存放,空机油桶和胶桶回收公司进行回收处理,修建了废油桶堆放场地,有效落实了污染防控措施。
    三是申请人对堆放在锅炉房旁的废纸渣和厂区清理垃圾进行了分类清理,形成了长效管理制度。
    被申请人称:
    一是申请人所述“对废机油桶的储存堆放环保要求认识不清,并非有意为之”理由不成立。申请人作为国家重点监控的排污企业,有义务知晓国家环保法律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并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规范收集、储存、处置危险废物,承担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同时,申请人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不以故意为构成要件。
    二是申请人所述“积极整改到位,且未对环境造成实际污染,恳请减免处罚”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将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环境违法行为已经完成,并不以造成实际污染为构成要件。被申请人在确定对申请人的处罚金额时,已综合考虑申请人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处罚额度合理,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本局经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产生的废油桶(废物代码:900-041-49)等危险废物与废纸渣、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混合堆存。
    2017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7〕59号),责令申请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分开贮存危险废物与固体废物。
2017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7〕197号〕,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
    2017年12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情况说明》,未申请举行听证。
    2018年3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情况说明》《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局认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依据《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依法认定申请人已构成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申请人环境违法行为属实,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和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完整、合法。
    3.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查处之后,才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废物规范处置,且申请人构成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不以其主观故意或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为必要条件。同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已考虑申请人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故申请人所述其非主观故意、积极整改且未造成实际污染,恳请减免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监罚〔2018〕29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