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7768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面加强食品生产环节

风险管控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食药监〔201750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药品技术审评认证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各食品行业协会、食品生产企业: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加强食品生产环节风险管控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李华;电话:60353672;邮箱:cqspscc@163.com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81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全面加强食品生产环节风险管控

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构建严密高效的食品生产监管体系,加强源头预防,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切实提升全市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生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的监管理念,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企业为主、生产为先、预防为要”的原则,现阶段以现代科技已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为重点,以食品生产中生产原料带入性风险和生产过程风险管控为重要切入点,全面实施良好生产规范(GM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通过企业自查、行业调查、监管部门检查的“三查”行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断夯实基层监管责任,推动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效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努力实现风险隐患的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确保不发生区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事件。力争通过3-5年不间断的“检查—整改—提升—再检查—再整改—再提升”正向循环,及时解决已发现的风险隐患,同时积极探索和预防未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促进我市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好转。

二、工作任务

(一)食品生产企业

1.具体任务。从原辅材料、人员管理、设施设备、容器包材、生产过程、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等方面进行全面自查。(1)逐条对照《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1)和《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清单》(附件2)进行自查;(2)按照良好生产规范(GM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的要求,对照《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及具体食品专项卫生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GB/T 27341-2009)进行自查。

重点自查原辅材料的食品安全保障情况(包括原辅材料来源是否稳定、质量是否可控、进货查验制度是否完善并严格执行等)、生产过程的控制情况(包括生产工艺是否稳定、生产条件是否擅自改变、关键控制点设置是否到位及限度值是否合理、企业是否能开展出厂检验、是否能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等),并实施危害分析和评估。

2.实现目标。找出从原辅材料采购直至产品交付全过程的风险关键控制点(CCP);查出风险关键控制点受控不到位的问题。

3.问题处置。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产品,应当依法实施召回。

4.资料填写。填写《原辅材料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表》(附件3),自查结束后填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自查表》(附件4)、《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自查整改报告表》(附件5),连同每年度的检验报告一起建立档案,实行“一企一表一整改报告一检验报告一档”。

5.完成时间。每年1031日前完成,纸质件和电子版一并上报属地分局。对调整原料供应商、产品配方、工艺流程等重大变化,企业应及时报告分局,并依法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

(二)行业协会

1.具体任务。(1)对行业性“潜规则”及行业内其它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开展调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2)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的相关要求,指导企业制定管控风险和整改问题的具体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3)加强行业自律,通过制订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监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建立行业诚信机制,对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检发现问题较严重、举报投诉较多、风险管控不力的企业,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责任约谈、专项整治、风险管控、后处理等监管措施;(4)主动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协作联系,交流沟通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2.实现目标。切实解决行业性“潜规则”及行业内其它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不断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

3.完成时间。每年930日前完成本行业调查,并将本行业调查情况书面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