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政策配套让上市公司、跨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外投资立法

  根据国务院职能分工,商务部负责"起草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草案"。为此,商务部在研究我国境外投资面临形势、国外的管理模式、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境外投资条例》(初稿),并委托相关机构专家开展了对外投资法律法规体系设计的专题研究。目前,我们正在结合研究成果对《境外投资条例》(初稿)进行完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争取该条例早日出台,为我国境外投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关于投资保护协定

  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商务部的一项重点工作是与沿线国家修订或新签投资协定,为投资者营造更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投资环境。为此,商务部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中国商签投资协定情况进行认真梳理,视情对已签署的投资协定进行修改完善,对未签署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考虑启动。据统计,截止2016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已有56个与我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目前,商务部正积极推动中哈(萨克斯坦)双边投资协定的修订,加速推进中欧(盟)投资协定谈判,并利用自贸区谈判的契机,推动与沿线国家在自贸协定下投资协定章节的商谈。

  三、关于加强金融支持

  一是积极支持丝路基金发展。丝路基金是中长期开发投资基金。2014年底,我国出资成立丝路基金,定位是面向"一带一路"国家的中长期开发基金,依照"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理念,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的原则,拓展投资地域布局,扩大行业布局覆盖面,帮助国内"走出去"优势企业实现先进技术引进来与优势产能"走出去",通过股权、债权、基金等方式,重点围绕"一带一路"建设推进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基础设施、资源开发、产能合作和金融合作等项目,确保中长期财务可持续和合理投资回报。2017年,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支持丝路基金增资1000亿元人民币。截至2017年第一季度,丝路基金已签约15个项目,承诺投资金额累计约60亿美元。

  二是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积极作用。近年来,人民银行扎实推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助力"一带一路"资金融通。作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重要成果,国家开发银行将设立"一带一路"基础设施专项贷款、"一带一路"产能合作专项贷款和"一带一路"金融合作专项贷款,进出口银行将设立"一带一路"专项贷款额度和"一带一路"基础设施专项贷款额度,加大对"一带一路"建设的融资支持。

  三是积极发挥本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作用。人民银行与沿线国家共同探索扩大本币在"一带一路"合作中的使用,更好地满足市场的需求和经济发展需要。人民银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规模初步预计约3000亿元人民币,继续完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欢迎符合条件的境内银行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银行接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

  人民银行、外汇局不断完善外汇储备多元化运用,多层次、大力度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发展。近年来,顺应形势变化和市场主体投资需要,为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资金需求,先后牵头设立了中拉产能合作投资基金和中非产能合作基金等,并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实施债转股。外汇储备多元化运用已由偏重债权投资逐步转为股权投资为主。相较而言,股权投资可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有利于增强市场主体对外融资能力,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四、关于上市公司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201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明确提出各类投资主体可以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形式参与兼并重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2014年修订时进一步明确了上述支持措施,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同时,《重组办法》此次修订还进一步丰富了并购重组支付方式,增加了股份定价弹性,取消了第三方产业并购的强制性业绩对赌要求。从实践看,这些措施对促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现行规定,上市公司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参与设立并购基金、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项目。但同时也要看到,上市公司具有向社会公众招股募资的属性,上市公司向公众募资后与投资机构联合设立私募基金,需要妥善处理公募与私募的法律关系,同时也需要研究完善公司内部的制衡和监督机制,防范相关投资行为可能导致的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伪市值管理等现象。涉及上市公司通过并购基金开展境外并购的,还需要考虑我国资本市场的整体开放进程,以及证券监管与现行外资准入、外汇管理等政策法规的协调对接。

  五、关于充分利用华侨华人的资源优势

  2013年,国务院侨办会同国资委、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制定了《关于发挥侨务优势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若干意见》,为相关部门协同发挥华人华侨作用服务"走出去"工作提供了内部规范支持。里面特别提到要发挥海外侨商了解当地政策法律、具有较完备的营销网络和人脉资源等优势为国内企业"走出去"减少风险并提供各方面服务。

  六、关于对外投资服务与保障

  商务部已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鼓励和引导包括上市公司、跨国企业在内的所有境内企业"走出去"的促进和保障体系。一是加强引导服务。定期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对外投资国别产业指引》、《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等,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环境,提高跨国经营能力。二是商签政府间协议。与13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还与多个国家签订了基础设施领域合作协定、投资促进备忘录等,为企业境外投资合作创造稳定透明的外部环境。三是通过多双边经贸机制和驻外经商机构加强政府间磋商,积极为企业"走出去"排除障碍,协助解决困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四是推动建立境外经贸合作区,为各类企业对外投资搭建平台,实现集群式"走出去"。五是加强安全和权益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发布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加强境外安全预警,妥善处理境外安全事件等。

  今后,商务部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为境内企业"走出去"提供更为完善的服务与保障机制,推进跨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感谢您对我国商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商务部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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