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4-23004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湘卫体改发〔2014〕2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编、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订的《湖南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

 

为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巩固扩大改革成效,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卫体改发〔2014〕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和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更加注重治本与治标、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统一。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制度、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队伍为核心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县级公立医院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改革范围

全省87个县(市)政府办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分三批启动综合改革(具体名单附后)。第一批已经开展改革试点的8个县(市)按照本实施意见巩固、完善、提高。第二批开展改革试点的4个县(市)要于2014年12月底前取消药品加成,全面推进综合改革。第三批包括75个县(市)2015年3月底前全部启动综合改革。有县级公立医院的市辖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推进综合改革。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1.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县级公立医院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县域内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是政府向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承担县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指导,以及部分公共卫生服务、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2.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在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县级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到2014年底前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县级公立医院领导职务。

3.合理配置资源。2014年底前,制定全省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5年6月底前,各市(州)要制订区域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要将县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统一纳入规划,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每个县(市)要办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继续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建设,每个县(市)至少有一所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县级公立医院使用国产设备和器械。研究完善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的政策,加强县级中医院和县级综合医院中医科基本条件和能力建设,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开展成本相对较低、疗效相对较好的中医药诊疗服务。严格控制县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严禁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对超规模、超标准和举债建设的地方和机构,严肃追究政府和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相关责任。研究制定国有企业所办医院的改革政策措施。

(二)深化补偿机制改革

1.破除以药补医,完善补偿机制。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所有药品(中药饮片暂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80%左右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弥补,其余部分通过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内部消化等方式解决。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市(州)、县(市)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增加的政府投入要纳入财政预算。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缩小医保基金政策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

2.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调整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出台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各县(市)在规定的原则范围内研究制定调整价格方案,进一步合理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鼓励医院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收入。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价格,具体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相互衔接。

3.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是举办县级公立医院的主体,要在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公共服务等政府投入政策。省级财政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给予适当补助。落实对中医的投入倾斜政策。

(三)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1.改革药品集中采购办法。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全部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采取量价挂钩、双信封制、招采合一的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模式,逐步实现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相衔接。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的参与度;探索跨省联合招标采购,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切实降低药品价格,有效遏制药品购销领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对临床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物,可通过招标采取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县级公立医院要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非基本药物,不断提高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非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推进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县级公立医院和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开展网上交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加强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能力建设,保障药品采购工作的实际需要。提高采购透明度,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数据实行部门和区域共享。

2.保障药品供应。药品配送原则上由中标企业自行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减少流通环节,规范流通秩序。各地可根据实际探索药品集中配送办法。严格采购付款制度,制订具体付款流程和办法。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付款的,采购机构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各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货款支付情况,严厉查处拖延付款行为,并向社会公布。配合建立全国统一的药品采购供应信息系统,逐步完善低价、短缺药品的供应保障机制。加强药品储存管理,改善药品储存保管条件,防止贮藏不当影响药品质量,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3.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及配送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不良记录。对采购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的,一律记录在案并进行处理;对向采购机构、县级公立医院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违法违规企业、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本省药品招标采购或配送。

(四)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深化支付方式改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负责制订出台基本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指导意见,各地要及时出台实施支付方式改革的具体办法。在开展医保付费总额控制的同时,加快推进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付费等为主的付费方式改革。加快实现支付方式由后付制向预付制的转变,并逐步覆盖县级公立医院诊疗的所有病种。严格临床路径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科学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结算并拨付资金。

2.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制约。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健全医保对医务人员用药、检查等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加强对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使用率、使用量和销售金额居前列药品(高值耗材)、药占比、次均费用、参保人员负担水平、住院率、平均住院日、复诊率、人次人头比、转诊转院率、手术和择期手术率等指标的监控,并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五)深化人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