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38112

  

  

湘价函〔2011〕110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食品测试分析中心食品检测服务收费的批复

 

省食品测试分析中心:

你中心《关于继续执行2009年食品检测收费标准及增补部分收费项目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精神,结合湘价函〔2009〕85号文件执行情况,并考虑你中心服务范围扩大的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接受社会委托开展食品检测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和诚信、公正的原则,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出具客观真实检验报告,方可依约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标准见附表)。无委托协议、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均不得收费。

二、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食品测试分析中心食品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函〔2009〕85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食品测试分析中心食品检测服务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食品  检测  收费  批复

  送:省政府法制办,省农科院,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附件:

省食品测试分析中心食品检测服务收费标准

 

项号

检验项目名称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1

DE

60

 

2

N—二甲基亚硝胺

300

 

3

PH

30

 

4

β-苯乙醇

200

 

5

氨基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