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广告监管工作的部署要求,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行动,严厉打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虚假违法广告,广告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近一段时间,虚假违法广告又有抬头之势,省工商局决定集中三个月时间,在全省集中开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及性保健产品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主要是新闻媒介发布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及性保健产品广告:

(一)在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及性保健产品等广告中以新闻报道、人物专访、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

(二)药品广告夸大功能疗效。主要是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做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

(三)在医疗、药品、性保健产品广告中利用患者、专家和社会公众人物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向受众介绍、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四)以解放军、武警部队医院的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五)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利用专家、消费者社会公众人物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二、整治时间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09年5月1日开始到7月31日结束。

三、检查对象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检查对象是广告发布单位、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对屡教不改、长期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发布单位要严厉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要认真履行监管执法职责。各地要按照省工商局确定的广告专项整治行动重点,集中人力,对辖区发布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及性保健产品广告进行一次清理。对擅自扩大广告审查内容的要求限期改正,对未经审查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要立即责令停止发布,依法予以处理。

(二)要加强与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中医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进行综合治理。对问题较多、查处难度较大、跨辖区等案件,省工商局将直接组织人员或者采取异地交办等方式查处。

(三)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予以曝光。

(四)要积极探索创新广告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研究探索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起广告经营单位的信用档案,实现对其经营活动的动态监管。

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市、地及垦区工商局于2009年7月20日之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省工商局广告处。

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发送范围: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