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范围。在我省辖区有固定经营场所(指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食杂店、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等),从事食品(指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关于食品流通许可管辖分工。我省《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工作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食品经营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已取得营业执照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者,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原《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重新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承担。
当地政府设置行政审批集中办公场所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的核发工作应进入该场所。
三、关于食品流通许可名称预先核准。食品经营者应当向工商机关申请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应在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经营范围”栏内填写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登记机关根据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中经营范围内容,在名称预先核准信息“经营范围”栏内分别录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四、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新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申请人;已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该合作社为申请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关于申请材料书式审查。书式审查内容包括: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与食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和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由企业提出申请,分支机构名称由企业在申请中予以明确。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六、关于食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程序。为确保食品经营场所符合食品安全条件,我省对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实行经营场所现场核查制度。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机构可指派人员也可委托食品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实施委托现场核查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从工商系统综合业务网络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平台或其他方式下派任务,受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在接受派送任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情况通过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报送。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食品流通申请进行书式审查后,应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并认真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的各项内容。
七、关于现场核查内容和标准。食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采取按照申请人申请的经营项目和提交的经营场所证明,将现场核查场所划分为两类三级(A1、A2、A3和B1、B2、B3)。核查内容为“场地环境、设备设施、人员要求、制度要求”四个部分;核查评价标准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核查结果为“合格”、“不合格”。
核查内容的具体项目全部评价为“符合”,核查结果为“合格”;评价为“基本符合”项目可纳“符合”范围,但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有“不符合”项目,核查结果为“不合格”。
八、关于食品经营场所地址。食品流通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场所应当具体核定到门牌号(房间号);农村地址没有门牌号的,经营场所核定到“村”,并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一致;其他无具体门牌号的标明方位或参照物。
九、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市场主体在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存续期间,许可证编号保持不变。食品流通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许可准予时间开始计算;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变。
十、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和管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市、地局到省局领取。印制计划由各市、地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向同级财务部门提交,申报和领取工作由各级财务部门负责。
空白《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日常使用管理由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定专人管理,废弃的经核发许可机构负责人同意后销毁。
十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发放人员应对打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与核准事项进行核对;对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人员要查验其有效身份证件和《准予许可通知书》后,方可发放。
十二、关于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制度由省局统一制定。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应设专柜由专人管理。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资料的,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规定不明确的,参照《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关于提高行政许可服务质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许可核发场所放置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须知等宣传资料,免费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文本,公示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工作流程。发证机关应提供网址,申请人可自行从网上下载申请文本。
十四、关于发布《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信息。负责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应每月在黑龙江红盾信息网上发布一次《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信息,内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以及有效期限。
十五、关于通报《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每季度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通报一次《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情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同级登记机构通报一次《食品流通许可证》撤销、注销、吊销的食品经营者名单。
十六、关于公布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联系方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当地媒体公布本局食品流通监管机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依法予以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处理结果予以记录、保存。
十七、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编号:
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名 称:
经营场所:
负责人: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适用于食品流通许可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评价。
2.现场核查内容:分为“场地环境”、“设备设施”、“人员管理”和“制度要求”四个部分。
3.现场核查标准:按《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中的“经营项目”划分为A、B类,按“经营面积”分为1、2、3级:
A1类.经营场所为600平方米以上,经营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
A2类.经营场所为100至6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和600平方米),经营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
A3类.经营场所为100平方米以下,经营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
B1类.经营场所为600平方米以上,经营预包装食品;
B2类.经营场所为100至6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和600平方米),经营预包装食品;
B3类.经营场所为100平方米以下,经营预包装食品。
经营项目只申请“散装食品”划入A类,按经营面积分级管理。
4.现场核查评价: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三项;在“基本符合”栏内有“—”线标识的,该项只能在“符合”和“不符合”中选择。
5.现场核查结果:核查内容的具体项目全部评价为“符合”,核查结果为“合格”;评价为“基本符合”项目可纳“符合”范围,但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有“不符合”项目,核查结果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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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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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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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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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序号 |
内 容 |
核 查 评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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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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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场地环境 |
1 |
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场、有毒有害物品销售(贮存)场所25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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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与个人生活空间完全分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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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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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营场所内部环境整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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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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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设备设施 |
4 |
经营场所内划定食品经营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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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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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散装食品、生鲜食品、熟食品设专区或专柜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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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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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熟食品应配置灭菌设备及销售专用工具,柜台上方照明设备应加防护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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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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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设置更衣室和员工洗手消毒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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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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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经营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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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有适应食品保管条件的冷藏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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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食品销售货架,底层与地面距离应便于清洁卫生,靠墙放置应保证食品不接触墙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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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食品存放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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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专柜,并有警示标语和记录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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