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全省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化水平,发挥食安全示范店示范引领作用,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工商食字〔2009〕219号),现就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四个规范”、“五个统一”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扩量提质、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食品经营者自律机制和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化建设,增强食品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切实提高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二、建设目标

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的工作经验,明确工作目标,确保2010年底完成对全省原有食品安全示范店重新规范和新增1000户目标,力争2011年底全省每个城镇社区(居委会)、乡镇行政村食品安全示范店覆盖率达到70%以上,2012年达到覆盖率100%;对区域广、规模大、经济实力强的行政村和城镇社区,鼓励建设多个食品安全示范店。

三、评定方式

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由食品经营者自愿申请,每年组织一次考评。食品经营者填写《食品安全示范店申报表》(附件1),表格一式两份,基层工商所和县(市、区)工商局各留存一份;基层工商所负责初选,填写《食品安全示范店考评表》(附件2),推荐至县(市、区)工商局,由县级工商部门组成评审小组,按照评定标准审核通过后,经同级媒体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下发文件予以确认,并报市、地级工商局备案。

四、建设标准

申请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经营单位应当做到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自觉承担食品安全的法定责任,切实做到“四个规范”:

一是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规范。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按期接受并通过年检或者验照;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是食品质量入市退市规范。经营者要严格审验所经销食品的质量及相关证明,审核供货商资格,确保所经销的食品渠道正规,质量安全,标识说明真实、清晰;利用电子信息化系统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推行购销挂钩、统一配供等协议准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对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的食品,以及自检或经执法部门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柜退市,公告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三是食品经营行为合法规范。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销售食品,严禁向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工作;食品销售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是各项制度健全规范。申报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严格规范食品销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行为;建立健全自检制度,严格规范内部食品质量监控行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查自纠行为;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制度,严格规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出市场的行为;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制度,严格规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建立健全食品消费纠纷解决制度,严格规范经营者和解消费纠纷的行为。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自律制度,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水平。

五、示范店管理

为提升食品安全示范店标准化建设水平,扩大食品安全示范宣传效应,提高食品安全示范店示范引领作用,对已确认为食品安全示范店管理必须做到“五个统一”:

一是统一称谓。凡申请参加示范店考评并经工商机关确认的食品经营单位,其称谓统一规范为“食品安全示范店”,并允许其使用“食品安全示范店”字样的标志。

二是统一标志。已经建立的食品安全示范店使用的各地自行设定的标志牌匾,按照新的建设标准规范后,换发省工商局制定的统一标志(标志牌匾样式电子版随后下发),换发工作应于2011年上半年完成;新创建的食品安全示范店统一使用省工商局制定的标志。要通过对示范店专用标志牌匾的宣传、使用,努力使示范店专用标志牌匾成为广大消费者、经营者、管理者所共同认可的“放心品牌”。

三是统一承诺。食品安全示范店应当参照省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承诺制度的要求,向消费者作出承诺,承诺书要上墙公示。

四是统一亮证亮照经营。为便于消费者确认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了解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食品安全示范店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统一悬挂食品流通许可证(或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五是统一监督电话。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作为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示范店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有效平台。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是促进食品经营者自律,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食品流通消费安全的有效途径。各地工商部门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工作,落实各级领导和各内设机构的职责。要认真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具体内容和工作步骤,细化分解工作目标,注重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示范作用和创建实效,推动示范店标准化建设,规范自律行为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三个方面,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水平。

(二)加大宣传,扩大影响。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建设是一项社会工程,各级工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大与各新闻媒体的工作协调,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消费者知晓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起到消费引导作用,提升食品安全示范经营者的信誉度和知名度,使经营者切实感受规范经营、诚信经商带来的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通过示范店的影响力和示范作用,引导其他食品经营户积极参与创建活动,提升管理水平,提升服务档次,共同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

(三)积极引导,严格标准。食品经营者能否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自律意识,是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成功与否的关键。各级工商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通过培训班、上门辅导、印发食品安全手册、发布消费警示等多种方式,积极对经营者开展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的宣传教育,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各项自律制度,增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为确保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建设活动有序推进,各地要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经营户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心中有数,有重点开展指导工作;对自愿申报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市场主体要进行认真评定,坚持标准,选出经营环境好、管理水平高、典型效应明显的食品经营店,授予食品安全示范店称号,谨防将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活动搞成评比达标活动。

(四)动态管理,严格奖惩。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不搞终身制,严禁向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食品安全示范店每年评定一次,对新评定和重新规范的食品安全示范店,授予食品安全示范店牌匾;对经检查验收不再符合食品安全示范店条件的,取消食品安全示范店称号收回牌匾,并在当地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各地要以“品牌”管理理念,结合经济户口管理、市场巡查、专项检查、案件查处和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等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示范店动态检查,以保持示范店的示范效应和生命力。地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滥用职权、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安全示范店牌匾由省工商局统一制作,由各市、地级工商局食品监督管理科(处)每年5月、11月向省工商局报送计划。

附件:1.“食品安全示范店”申报表

2.“食品安全示范店”现场检查表

3.不合格“食品安全示范店”取消命名审批表

4.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情况统计表

附件1

“食品安全示范店”申报表

 

经营场所地址

 

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质量管理员

 

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主体类型

          

经营面积(平方米)

 

邮政编码

 

E-mail

经营方式

1、批发( 2、零售( 3、批发兼零售(

经营项目

1、预包装食品( 2、散装食品(

经营范围

 

经营者申请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工商所初选意见

 

 

 

所长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县(市、区)级工商部门审核意见

 

 

 

主管局长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食品安全示范店”现场检查表

序号

1

是否自愿参加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

□是 □否

 

2

证照是否齐全有效并按要求悬挂

□是 □否

 

3

是否按许可、登记事项经营

□是 □否

 

4

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制度

□是 □否

 

5

是否发现法定禁止经营的食品

□是 □否

 

6

是否发现未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销售食品的行为

□是 □否

 

7

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是 □否

 

8

是否发现标签标明事项不符合法律、标准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是 □否

 

9

是否发现贮存、销售散装食品未按法律要求在贮存位置、容器或外包装上标明相关内容的行为

□是 □否

 

10

是否发现没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的进口食品

□是 □否

 

11

是否发现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