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新建机组执行脱硫加价的请示》(华电能源财[2011]30号)收悉。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建设的2×300MW热电联产8、9号机组是国家发改委于2008年12月8日批准建设的,分别于2010年10月1日和2011年1月17日投产发电,配套脱硫设施同期建成使用。 依据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上大压小”建设2×300MW热电联产机组申请脱硫电价的函》(黑环函[2011]536号),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力监管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加工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加工[2009]2474号)中有关脱硫加价的政策规定,经研究,同意对达到脱硫要求的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8、9号(2×300MW)热电联产机组实行脱硫加价,即脱硫合格电量每千瓦时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加脱硫电价1.3分。脱硫加价自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省级环保部门应会同省级电网企业及时计算出脱硫机组每月脱硫设施月投运率,并于每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我局。 特此批复。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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