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2]69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请各地按《通知》要求尽快与当地药品生产企业联系,督促其及时报送国管和省管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对属于国管定价目录的药品,有关信息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成本价格采集系统(网址:http://www.dpec.org.cn);属于省管定价目录的药品,有关信息报送至中国医药价格信息网(网址:http://www.zgyyjgw.com)。同时,企业也要将向国家报送的相关信息抄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wujiajujgc@126.com信箱。我局将对企业报送的相关出厂价格信息进行汇总和发布。
二、经营者应自2012年9月1日起报送药品出厂价格有关信息。从2013年起,还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价格及年销售收入和数量等信息。
三、按国家发改委要求,对不按规定报送出厂价格信息,或出厂价格与中标价格差距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不公布其在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当地药品招标采购机构,建议取消其中标资格。
四、请各地督促药品生产企业做好出厂价格报送工作。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转发 药品 价格 调查 通知
 抄送: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省医改办、省卫生厅、省纠风办、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省政府采购中心,省内各药品生产企业,本局
机关处室。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2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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