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环函〔2014〕12号

关于对哈尔滨海关移交涉嫌违规使用固体

废物进口许可证线索调查情况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海关:

《哈尔滨海关关于移交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有限公司涉嫌违规线索的函》(哈关稽函〔2013〕298号)、《哈尔滨海关关于移交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违规线索的函》(哈关稽函〔2013〕308号)和《哈尔滨海关关于移交佳木斯亿达纸业有限公司涉嫌违规线索的函》(哈关稽函〔2014〕3号)收悉,根据贵关提供的线索,我厅对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有限公司、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佳木斯亿达纸业有限公司涉嫌违规使用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情况属实。

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我厅已分别于2013年12月2日、12月20日建议颁发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机关环境保护部撤消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有限公司和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佳木斯亿达纸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已于贵关移交线索前过期失效。我厅将在两年内不予受理上述三家公司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建议贵关对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有限公司委托的绥芬河崧泉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子尧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东宁县祥运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珲春汇合经贸有限公司、绥芬河市中兴宝丰经贸有限公司,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的二连市恒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金荣贸易有限公司、满洲里子尧经济贸易有限公司、鸡西市龙林经贸有限公司、黑龙江天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宁县丰佳经济贸易公司、东宁县祥运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市万治进出口有限公司,佳木斯亿达纸业有限公司委托的黑河市大恒经贸有限公司等12家进口贸易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函复。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月22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