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生理氯化钠溶液说明书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49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通知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生理氯化钠溶液说明书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化管〔2014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科学用药需要,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技术评价结果,决定对生理氯化钠溶液说明书【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用药】、【药物相互作用】、【药物过量】项进行修订(详见附件)。请通知行政区域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2014715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附件要求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补充申请获准后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

二、应当将说明书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并在补充申请批准后6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予以调整。

三、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
  附件:生理氯化钠溶液说明书修订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