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
为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报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及组织填报经营单位经营情况的通知》(环办函〔2015〕270号)的要求,我厅组织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及经营单位经营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整体情况
截至2014年底,我省各级环保部门共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40个。在我厅颁发的27个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只利用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22个,只处置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5个。市级环保部门颁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8个、下级环境保护局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5个。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
我厅颁发的27个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利用废矿物油的许可证19个(包含1个利用废有机溶剂和1个废乳化液许可证),利用废酸的许可证1个,利用有机氰化物废物的许可证1个,利用废弃印刷电路板的许可证1个,清洗废滤料许可证1个,清洗废包装桶许可证2个,处置高浓度有机废液许可证1个,综合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许可证1个。
(二)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
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绥化、双鸭山、伊春8个地级市环境保护局颁发了本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的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情况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哈经开区分局、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鸡西市环境保护局各颁发了1个废矿物油收集经营许可证。
二、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处理情况
按照《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文件要求,环保部东北督察中心与我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查。在检查中了解了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经营企业对在2013年规范化考核中提出的各项整改要求的具体落实情况,对新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进行通报。
三、对市地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情况
我厅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工作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指导地市开展许可证颁发工作。同时采取年度规范化管理考核的方式加强对持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到位的,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许可证,进而督促企业提高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和处置水平。
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现状、进展、存在的问题
我省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数量逐年上升,由2013年的28个增加至2014年的32个,医疗废物处置经营单位由2013年的7个增加至2014年的8个。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设备和技术水平不断提升,但在2014年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监测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部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环评要求做齐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点位、项目等指标不规范,监测数据不能完全反映企业污染防治效果,存在环境风险隐患。
(二)废物入库分析鉴别制度有待完善
一些经营单位缺少入库分析鉴别程序,分析试验记录及经营台账过于简单,在不明确废物的成分、性质的情况下进行生产,极易造成环境安全事故。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
针对目前我省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管理状况,我厅下一步将采取如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对提出整改要求的企业开展后督察工作
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管,对提出整改要求的企业开展后督察,逾期不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企业,我厅将依照相关法律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按照年初制定的监管计划,每年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检查。检查上一年度年检和市级环保部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纠正,对新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进行通报;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罚,直至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三)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制度
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环保部门要求,于每年3月1日之前,定期向属地环保部门及省厅报告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查经营单位的经营报告,发现违规行为立即予以处理。
(四)严格执法,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秩序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省、市环保部门要监督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固废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避免哄抬市场价格等恶性竞争行为,维护危险废物经营市场秩序,为危险废物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并对非法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严肃处理。
六、建议
(一)建议环保部门加大对经营单位的监督性监测,促进经营单位的污染防治工作,为日常监管提供依据。
(二)建议制定危险废物鉴别相关政策规范,便于危险废物管理。
附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及经营单位经营情况汇总表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5月13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5月13日印发http://gkml.dbw.cn/attached/file/20150525/20150525151855_535.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