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广告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规范黑龙江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依据《药品管理法》《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经国家总局和我局监测发现,2016年1月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布的违法广告(含外省企业产品在我省媒体发布者)50条次,其中涉及违法药品广告1条次,违法保健食品广告1条次。我局已依法将违法情节严重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发布广告频次高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主要有:
一、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药品“仙藜口服液”,在广告中引用患者的名义宣传产品功效,含有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行为,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的保健食品“容大牌氨糖硫酸软骨素片”,在广告中引用患者的名义宣传产品功效,含有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行为,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现将《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汇总表(2016年第2期)》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对汇总表中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督检查。
《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汇总表》内容登陆省局网站查阅。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