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33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职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修订):
? 第八十三条第三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农业部令第36号):
? 第十一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行使主体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监督电话 0451-82645345
省市县多级权力 权力归属划分 市级、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