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局,总局各直属企业单位,总局机关有关部门:

《黑龙江省垦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已经总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

 

黑龙江省垦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

(2016-2018年)

 

为切实改善垦区环境空气质量,本着科学治霾、精准施策的原则,依据《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黑发〔2015〕15号)和《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环境问题,采取最有效的治理措施、最严格的监督管理、最严厉的责任追究,对侵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动则即咎,寸步不让,确保燃煤、重点企业、机动车尾气、城乡面源污染治理和特殊时段空气质量管控等五方面工作取得实效,实现垦区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二、主要目标

到2018年,与2015年相比,垦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锅炉改造及淘汰,严控燃煤污染。

1.提高燃煤质量。各管理局、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厅字〔2015〕44号)要求,认真履行煤炭生产、运输、销售、燃用等各环节监管职责,坚决杜绝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煤炭进入垦区市场。煤炭管理部门组织、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煤炭质量。工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低质煤锅炉改造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加强重点用能单位水、煤、气(汽)、电、油、热等主要能源消耗数据的在线采集和实时监测,及时提供重点耗能企业的用能数据信息。2016年供暖季,垦区在哈尔滨市、绥化市内的违规使用低质煤的供热企业和其他燃煤主体全部改烧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万吨耗煤工业企业的低质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改造。2017年供暖期,垦区超过600公里运距、燃用低质煤炭的锅炉全部改造为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锅炉。

2.淘汰分散小锅炉。住建(供热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到2017年底,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全部淘汰垦区在地(市)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的企事业单位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完善热网和热源基础设施建设及供热老旧管网改造,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到2017年底,垦区在哈尔滨市建成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执行哈尔滨市政府规定,拆除具备供热并网条件的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供热锅炉;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蒸汽锅炉和29兆瓦以下燃煤热水锅炉。

3.完成燃煤锅炉达标治理。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燃煤锅炉

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2016年7月1日起,单台出力65蒸吨

/小时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全部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8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和400毫克/立方米。到2017年底,垦区在哈尔滨市市内所有企事业单位燃煤锅炉执行哈尔滨市有关规定。哈尔滨市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与省、市(总局)环保部门联网;建成区内保留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和建成区外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与市(总局)环保部门联网,保证稳定达标排放。

4.推进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各管理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供热改革,深入研究、探索推广地源热泵、电采暖、燃气采暖等新型供热方式。大力推进公企、学校等公共建筑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哈尔滨管理局所属单位住宅在哈尔滨市区的,按哈尔滨市政府要求,进行住宅分户供热改造,推行温度调节和供热计量,逐步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新建住宅必须实行分户供热,老旧住房普遍推进分户供热和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

(二)升级改造治理设施,严治工业企业污染。

1.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浓度排放。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电力企业对在产机组实施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和低氮燃烧改造。到2017年底,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100%完成脱硝改造。到2018年年底,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100%完成超低浓度排放改造,严格执行火电企业排放标准,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和50毫克/立方米。

2.实行水泥企业脱硝除尘改造。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新型干法水泥企业实施水泥窑低氮燃烧和脱硝技术改造,改造后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60%。采用高效除尘技术,控制生产、贮存、装卸、运输等各环节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和400毫克/立方米。

3.开展石墨等其他行业专项治理。强化石墨行业污染治理,环保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安装高效除尘设施。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管理,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严控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到2016年底,油品供应部门要全部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

(三)推行绿色交通,严管机动车污染。

1.坚决淘汰黄标车。公安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环保部门负责加快黄标车、老旧车淘汰进度,进一步严格路检路查,对黄标车的限行、到2016年底管理局局直地区黄标车禁行、到达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黄标车的管理,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执行。到2017年年底,垦区范围基本淘汰黄标车。

2.严管车辆尾气排放。公安部门负责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

管理,低于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执行。环保部门会同质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保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样检测。

3. 推广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辆。交通运输部门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发展和推广公共交通清洁燃料车辆,提高新增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辆比例,发展绿色交通。要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使用,合理规划建设天然气加气站和电动汽车充电桩,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行限行。

4.升级燃油品质。工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油品质量,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的车用油品违法行为;督促经营企业建立健全油品质量控制制度,全面提升油品质量。2017年1月1日起,油品供应部门负责全面供应符合国V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V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

5.强化城市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推进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优化交通布局,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建设,推动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加强枢纽场站的衔接,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减少因道路拥堵加剧机动车排放污染。严格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制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限制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

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四)强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严防城乡面源污染。

1.综合整治城市面源污染。住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扩大城市机械化清扫范围,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运输渣土、沙石等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清理整顿综合市场内原煤散烧;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严格管控露天烧烤;禁止焚烧园林弃物、清扫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沥青、塑料、垃圾等;整治餐饮业污染,到2017年底,垦区在地(市)级以上城市建城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完成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加大力度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城乡结合地区推进洁净煤、新能源或再生能源使用。到2017年底,垦区在哈尔滨市建成区内的商业、服务业和工业企业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生产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或并入集中供热热网。

2.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要大力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的综合利用。农业部门负责秸秆禁烧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推广和使用秸秆还田新技术。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财务部门要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地方相关补贴政策;农机部门要加强农机还田设备推广和技术指导;质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地方标准。到2018年底,垦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综合利用量达1680万吨。

3.推进氨排放控制。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广畜禽粪便处理实用技术。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化肥减量施用试点;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料、生物肥料,减少化肥使用过程中氨的排放。环保部门依据职责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五)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严格特殊时段环境空气质量管控。

1.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管理局要根据本地实际,对现行预案的启动条件和应急响应措施进行修订完善,制定高标准预警预报要求和应急响应措施。

2.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能力。气象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强化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和会商,建立日常会商、应急会商和信息通报机制,推动并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建立环境空气超级监测站,进行日常大气颗粒物成分、组分及成因分析,开展污染边界层高度、空间、立体分布研究。完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6项指标的测报及综合分析工作,提升预测预报准确度,及时预警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3.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各管理局要根据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和社会敏感度,建立重污染天气梯次限产、停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明确应急响应优先次序、限产比例和停产启动条件,与相关单位签订应急响应责任承诺,向社会公布。启动重污染天气一级(红色)预警后,严格实行重点排污单位限产、停产;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全部禁行,机动车实行单双号行驶;

禁止燃放烟花、露天烧烤和秸秆焚烧。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管理局主体责任。各管理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切实改善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地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的落实措施。要建立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为“网格长”的环境监管网格,定区域、定岗位、定职责、定人员,逐步构建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规范的监管网络。各单位要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将具体责任人报总局环保局。各管理局要于2016年4月15日底前,完成网格划分和任务分解工作,每年11月底前,各牵头单位将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报总局督查室(联系人:蔡文利、黄新亮,联系电话:0451-55198367、55196228,电子邮箱:55198367@163.com)。

(二)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和商品煤质量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执法监管联动。总局级各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督查。各管理局要加大联合检查、专项督查和随机抽查频次,对进口、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对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造成环境污染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大气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的,对违法问题严重且治理无望的,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执行。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完善激励机制。探索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发展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和运行管理市场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农业、林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引导各地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减少秸秆产生量,提高秸秆粉碎还田、转饲料等处理能力。各管理局要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淘汰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严格考核问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对各管理局实施季调度、半年检查、年底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总局党委对各管理局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完成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坚决追究责任;对监管不履职、查处不及时、推诿不作为的,坚决追究责任;对未按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的,坚决追究责任;对限制、阻碍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坚决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涉嫌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探索实行管理局主要领导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五)倡导全民参与。提倡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行动。鼓励公众通过微信公共平台、“12369”环保投诉电话等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各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决策部署、重要举措和阶段成果,主要新闻媒体要与执法人员同步检查、同步曝光、同步回访,监督企业违法行为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