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通知》发证范围,立即启动辖区内火电和造纸行业企业摸底调工作(省厅掌握上述行业企业名单见附件,供各地排查参考),并向有关企业宣传和介绍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目的意义,发放程序和要求。
二、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的有关规定,以及《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有关企业开展相应工作,确保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火电和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三、火电和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应由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市环境保护局和垦区环境保护局进行发放。有关企业和各地环境保护局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申报和核发。
附件:1.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 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
2.2015年环境统计年报全省火电行业企业名单
3.2015年环境统计年报全省造纸行业企业名单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