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日前,为加强对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管,督促排污企业实现达标排放,推动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我厅印发了《污染源超标信息定期公开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超标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公开工作日常管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污染源超标信息定期公开工作,将其作为打击超标排污环境违法行为、督促排污企业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推进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全力推进污染源超标信息定期公开管理工作。要确定负责部门和具体负责人,于2017年2月25日前填写《    市污染源超标信息定期公开调度回执表》,并以正式文件及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我厅,同时报送各地污染源超标信息定期公开制度正式文件。

二、加大力度,及时全面公开超标信息

各地应于每月5日前调度、汇总上月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经核实确属超标的自动监控数据及其他环境管理部门发现的超标数据等相关情况,按照污染源超标信息定期公开相关要求,确定应公布超标排污企业“红黄牌”种类,在当地政府官方网站显著位置予以公开。请于每月10日前填报上月《   市污染源超标信息公开情况汇总表》,将上月公开情况以正式文件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我厅(2017年3月10前报送2017年1、2月公开情况)。

三、依法查处,及时更新完善各类相关信息

各地要对纳入“红黄牌”公布名单企业超标排污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对应当适用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按日连续处罚等情形的,要依法查处到位,应当移交移送公安机关、司法部门进一步查处的,要依法及时移交移送。要督促排污企业认真制定整改计划,积极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备剔除“红黄牌”公布名单条件的,要及时依法剔除,并及时更新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整改进展等环境信息。

我厅将对此项工作适时开展后督察,对工作开展不力、查处不到位、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将通报地市人民政府,建议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环境监察考核工作中。

联 系 人:黑龙江省环境监察局 韩玉龙 郭艳军

联系电话:0451-87113082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6号

邮政编码:150090

电子邮箱:hljshjjczd@163.com

附件:1.    市污染源超标信息定期公开调度回执表

      2.    市污染源超标信息公开情况汇总表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2月16日

http://gkml.dbw.cn/UploadFiles/file/20170226/20170226121517_656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