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转发给你们,在监管中遇到此类问题,请参照执行。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3日

  附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