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

贵委《关于对哈尔滨市推进清洁取暖工作有关事项提出意见的函》收悉,我厅组织相关处(室)进行认真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关于“批准哈尔滨市执行更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事项

同意哈尔滨市对现役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哈尔滨市需同时提供执行该标准的燃煤发电机组清单。

同意哈尔滨市对现役10万千瓦以下燃煤发电机组和新建燃煤锅炉执行国家标准中的重点地区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哈尔滨市需分别明确执行标准及对应燃煤发电机组清单并随时更新备案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锅炉清单。

  二、关于“明确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淘汰小锅炉资金来源”事项

    我厅与中直在哈单位和驻军部队无交集、无接触,地方政府更有沟通条件。

    三、关于“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控装置资金支持”事项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属于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一部分,DCS设施属于企业内部自行管理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安装及维护在线监控装置的责任主体应为企业,资金应由排污单位自筹,我省目前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设施资金均由企业自筹。环保部门对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设施资金来源无具体规定,需由财政部门研究决定。

此复。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28日

(联系人:刘薇,87113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