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近日,环境保护部已下发《关于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68号),按照文件要求,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全省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完成核发工作时限

    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钢铁行业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2017年11月15日前完成水泥行业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二、发证范围及核发部门

  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及其配套的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散装水泥运转等排污单位,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和独立粉磨站排污企业。独立粉磨站排污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核发部门为地市级环境保护本部门,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参与配合;其他由地市级环境保护本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钢铁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或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核发部门为地市级环境保护本部门。

三、工作任务及保障措施

(一)指导企业申报

在摸底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指导有关企业尽快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排污许可证的申报工作。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作为全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技术支撑单位,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可直接与他们联系,也可通过黑龙江排污许可管理群反映。

(二)明确核发审核重点

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审核工作中,重点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本次核发无需环境保护部门技术把关,发证部门可直接核发。

(三)强化环境监管

     各地要做好已核发排污许可证行业的持证排污执法检查,制定监管计划,严厉查处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违法行为,积极推进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

    (四)严格落实责任

    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列入中央及省环保督察范围,各地要高度重视,务必按时完成核发任务。为了保障该项工作能够较好地完成。各地要注重加强排污许可制实施的能力建设,配备强有力的工作人员和专门的实施机构。

   (五)加强宣传引导

加大舆论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公众宣传排污许可制相关要求和出台的法律法规;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参与监督。

(六)及时报送信息

     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进展实行月调度制度,每月25日前报送本月工作进展情况。并将负责许可证核发的机构、负责人及联系人等信息于2017年8月底前报我厅。

联系电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87117005,87117006

87117007    规财处87113061

联系人:厅规财处崔桂珍、李秋实;厅环评处张海军;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赵哲、常晓宇、王耀林。

附件:《关于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

       知》(环办规财〔2017〕68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24日

http://gkml.dbw.cn/UploadFiles/file/20170904/20170904152054_427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