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工业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为推动工作落实,我厅于2016年10月印发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工作实施计划》(黑环函〔2016〕344号),确定了我省的工作目标、实施范围和主要任务。根据每月调度结果,截至8月份,哈尔滨市黑龙江巴彦经济开发区、牡丹江市黑龙江阳明经济开发区、大庆市大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鸭山市宝清经济开发区、伊春市黑龙江伊春生态经济开发区、绥化市黑龙江望奎经济开发区、绥化市黑龙江青冈经济开发区、大兴安岭地区黑龙江省加格达奇经济开发区等8个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进展缓慢。
各地要高度重视,要按职责分工,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建立详细的工作台账,狠抓任务落实,加快推进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我厅将会同有关部委开展综合督导,并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加强督导。2018年初,对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将按《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请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一名同志作为该项工作的专门联络员,并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联络员信息报我厅。
联系人:唐乃超 0451-87113037
附件:黑龙江省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任务推进方案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29日
http://gkml.dbw.cn/UploadFiles/file/20170904/20170904152211_025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