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环境保护部成立了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并下发了《关于成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的通知》(环人事函〔2017〕35号)和《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人员组成的通知》(环办人事〔2017〕13号)。为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决定成立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性质
普查办是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办为临时机构,污染源普查工作结束后自行撤销。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配合制定污染源普查相关技术方案,配合开展污染源普查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核算等研究工作。
(三)组织实施污染源调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负责相关软件的开发应用和数据库的建设。
(四)负责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数据处理和审核汇总工作。
(五)负责污染源普查报告编写和提出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建议。
(六)负责污染源普查联络工作,组织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培训活动。
(七)承担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和职责分工
普查办设综合组、督办组、技术组3个工作组。
(一)综合组。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规章制度、对外协调、文档管理及办公室事务性工作;负责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动员、舆情应对。
(二)督办组。负责督促落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出的决议,负责检查各地各部门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情况,负责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
(三)技术组。负责拟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配合制定各类污染源普查技术方案,组织有关技术研究;组织实施污染源调查,建立污染源档案;负责污染源普查相关软件开发应用、数据库建设;负责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和审核汇总;负责污染源普查报告编制;应用数据库统计分析,提出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建议;组织污染源普查相关培训。
四、人员组成
主 任:林奇昌 省环境保护厅总工程师
副主任:韩 弘 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处处长
赵振伟 省环境监察局局长
李肇全 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主任
成 员:办公室、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人事处、科技标准处、环境影响评价处、水环境管理处、大气环境管理处、土壤环境管理处、自然生态保护处、辐射环境管理处、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环境辐射监督站、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等主要负责人。
(一)综合组
组 长:韩 弘 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处处长
副组长:李肇全 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主任
组 员:吴殿峰 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副处长
尹 奎 省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副调研员
张 津 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处主任科员
根据需要适时选调2名专职人员。
(二)督办组
组 长:赵振伟 省环境监察局局长
副组长:姜 瑞 省环境监察局副局长
组 员:根据需要确定省环境监察局人员。
(三)技术组
组 长:李肇全 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主任
副组长:姜 波 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副主任
组 员:根据需要确定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人员
根据需要适时选调4名专职人员。
五、有关要求
(一)污染源普查期间,被选调人员所在单位应主动关心选调人员工作和生活情况,解除其后顾之忧,确保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被选调人员在选调期间专职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如选调人员因工作调整等原因不再参加污染源普查工作,由其选派单位重新安排人员。
(三)被选调人员的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并在工资、福利、奖金等方面享受本单位同职级干部和同等人员待遇。被选调人员工作经费由普查办承担。
(四)被选调人员的原行政职务、级别,以及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选调期间予以保留,并有资格参加原单位组织的干部选拔、岗位竞聘。
(五)被选调人员在选调期间如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原单位负责推荐。
(六)若选调期间原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征求被选调人员意见,并为其安排与原职级相当的工作岗位。
(七)被选调人员在原单位参加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