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商请处置危险废物的函》(吉环函〔2017〕421号)收悉。绥化市环境保护局根据贵厅来函及企业申请信息,对黑龙江云水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许可范围和接收能力进行了审核,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黑龙江云水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接收吉林省蓝天固废处理中心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焚烧残渣、飞灰(HW18,772-003-18)550吨进行处置利用,转移时限至2017年12月31日。
二、请贵厅督促吉林省蓝天固废处理中心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的有关污染防治措施,运输路线必须避开水源保护区等特殊敏感区域,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同时要求废物产生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绥化市环境保护局。绥化市环境保护局对黑龙江云水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接受、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各个环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张佳慧 0451-87113044
绥化市环境保护局
刘 涛 13945518008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