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环境保护局:
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部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由市(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接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承接事项
HW08类(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49类(其他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二、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市(地)环境保护局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承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主办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摸清底数。对辖区内HW08类、HW49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相关情况于12月15日前书面报告我厅,我厅将视情组织开展抽查。
(三)细化方案。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职责分工及组织保障,工作方案于12月22日前书面报送我厅。
(四)有效承接。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信息公开、严格监督执纪。我厅将适时就各市(地)承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指导。
四、联系方式
省环境保护厅土壤环境管理处
联系人:朱云飞
联系电话:0451-87113044
专此通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