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富锦东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对3台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完成了脱硫、脱硝设施改造建设,于2015年2月3日投入试运行。2015年4月14日,佳木斯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其进行了验收监测。

按照环境保护限期治理任务要求,该企业对3台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套建设炉内喷钙+尾部增湿脱硫、SNCR法脱硝系统。根据佳木斯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富锦东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达标验收书》(佳环限验〔2015〕0002号)、佳木斯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富锦东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验收监测报告》及企业在线监控数据表明,该企业3台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的脱硫、脱硝系统,对应机组为1号(12MW)和2号(12MW),自2015年4月14日以来,设施运行正常,CEMS数据稳定,具有法定效力,并与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出口浓度均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限值要求。

根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的规定,我厅建议富锦东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12MW)、2号(12MW)机组自2015年4月14日起执行机组上网电量脱硫、脱硝电价政策。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