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当前,我省大气污染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频繁发生,成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重点和难点。张庆伟书记在省环保厅调研讲话时强调,要坚决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贯彻落实省委主要领导同志讲话精神,全面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厉打击大气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我厅决定组织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督查。现将《黑龙江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督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 系 人:苗 琦、张鑫岩
联系电话:0451-87113173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6号
邮政编码:150090
电子信箱:hljhjjczd@163.com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27日
黑龙江省2017-2018年秋冬季
大气污染防治督查方案
一、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把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为百姓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制定本方案。
二、督查方式
统筹安排全省环境执法力量,促进环境监察队伍交流,以实战练兵提升环境执法水平。综合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污染影响范围、社会反响程度等各方面因素,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局的原则,将全省13个市(地)划分为三类区域(省农垦总局所辖地区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划分)。结合我省气候特点,根据不同时段大气污染特性,确定督查整治任务。采取“强技能实战练兵、划区域协同作战、分阶段重点推进”的方式,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督查。
(一)强化督查。在哈尔滨市、大庆市、绥化市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区域开展强化督查。其中,哈尔滨市(以9城区、宾县、巴彦县为重点)每月督查2-3轮次,大庆市(以萨尔图区、龙凤区、让胡路区、红岗区、大同区为重点)、绥化市(以北林区、肇东市、安达市、兰西县为重点)每月督查1-3轮次,每轮次督查时间为7天。
(二)重点督查。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较重的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鹤岗市、黑河市等地开展重点督查,每两个月督查1轮次。
(三)随机抽查。在大气污染防治压力较小、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相对平稳的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组织抽查。
三、督查重点及时间安排
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结束,分四个阶段推进。
(一)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阶段(2017年10月9日至10月20日)。重点督查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情况,街路扬尘综合治理情况,渣土运输车辆防扬散措施落实情况,煤场、料场、渣场防尘措施落实情况,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污染治理及街头路边烧烤摊点管理情况,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排查燃煤小锅炉,推动建成区内1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督查散布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等居民居住区的“作坊式企业”大气环境污染情况。
(二)重污染天气防控阶段(2017年10月21日至11月31日)。重点督查各地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安排部署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情况,重污染天气梯次限产、停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公布情况,重点时段应急预案的启动、预警发布、各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错峰生产企业停产、限产措施执行情况。督查散布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等居民居住区的“作坊式企业”大气环境污染情况。
(三)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防治阶段(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重点督查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强化钢铁、火电、供热、建材、焦化等行业无组织排放废气及粉尘整治,推进石化、医药、农药、汽车制造及维修、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强烟气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维工作。督查散布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等居民居住区的“作坊式企业”大气环境污染情况。
(四)燃煤小锅炉专项整治阶段(2018年2月1日至4月15日)。按照锅炉清单,对建成区内1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逐一清查,根据《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严肃查处未在规定期限内淘汰燃煤锅炉的环境违法行为。督查散布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等居民居住区的“作坊式企业”大气环境污染情况。
四、督查组织实施
(一)人员安排。统筹安排省、市、县三级环境保护部门业务骨干,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哈尔滨市强化督查区域每轮次设置4个督查组、每组4人;大庆、绥化两市强化督查区域每轮次设置2个督查组、每组4人;重点督查区域和抽查区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督查人员。各地要选派理论水平高、业务素质过硬的业务骨干参加督查,节假日持续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倒休。各地抽调参加督查人员情况见《抽调人员总体安排表》(附件7)。
(二)联络机制。本次督查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由省环境监察总队具体负责。各地要分别确定总联络人1名,负责督查工作总体联系对接、重要事项沟通协调等;督查工作具体联系人1名,负责督查工作信息收发、整改情况反馈等;抽调工作联系人1名,负责安排抽调人员、报送相关信息等。各联系人应相对固定,如需更换应提前通知我厅及相关督查组。
(三)经费保障。各地抽调参加督查人员产生的费用由省环境监察总队承担(包括住宿费、补助费、燃油费、路桥费),各地参加督查人员执法车辆由派员单位安排。
(四)督查培训。督查前统一在被督查地市组织抽调人员进行培训,布置督查任务,安排与被督查区域对接,培训后各督查组分赴督查区域开展工作,培训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五)污染源检查。各督查组要对被督查城市进行全面排查,按照省厅统一部署和不同阶段重点督查任务,确定督查路线及督查对象,各督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污染源监测,省厅统一安排。被督查城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强化督查每组配备2名所在地环境执法人员。
(六)督查处理。我厅将根据督查发现的问题定期向被督查城市下达转办函,督促各地严肃查处整改环境问题,对督办问题建立整改清单,逐一销号。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没有实质进展的,约谈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空气质量显著恶化的地区,采取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等措施推动问题整改。督查过程中我厅将与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密切协作,向社会公开曝光督查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例。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组织部署。各地要严格周密部署,按照方案确定的工作时间和内容开展自查,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与协调,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强化监察执法与环境监测联动,监测部门及时为环境执法提供技术支撑,确保环境违法行为第一时间得到处理。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查处整改环境问题。严肃惩治一批典型大气环境污染问题,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对持续超标排放的,要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等措施,确保违法问题整改到位。对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及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采取查封扣押、停产整治等手段,予以重点打击。对适用行政拘留和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以整改环境问题、改善空气质量为本次执法检查的最终目标,监督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在环保部门备案,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逐一落实整改。适时开展后督查,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确保环境违法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三)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及时公布环境执法检查情况,公开曝光违法企业;依法公开违法企业查处情况、整改情况和后督察情况;监督重点排污企业开展环境信息公开,依法公开企业基本信息、排污信息、污染防治设施等信息;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参与执法监督,对群众举报的环境违法线索,要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四)切实加强作风建设。督查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环境保护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等廉政纪律,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自觉接受执法对象、纪检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五)强化执法信息调度。
1.自查情况。各地要及时汇总辖区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行动开始后每月月底前报送《大气执法检查汇总表(地方自查)》(附件1)、《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明细表(地方自查)》(附件2)、《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情况明细表(地方自查)》(附件3)。
2.转办案件办理情况。督查工作开始后,省厅将定期向被督查城市下达环境违法案件转办函,请各地按照转办要求报送《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明细表(省厅转办)》(附件4)、《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情况明细表(省厅转办)》(附件5)。
3.联络人及污染源信息。请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送联络人员信息表(附件6)、10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清单(名称、地址、数量、吨位、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等情况)、建成区内1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单(名称、地址、数量、吨位、取缔改造等情况)和大气重点污染源清单。
4.整体情况。2017年12月15日前报送阶段性报告,2018年4月5日前报送专项检查整体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整改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取得的成效、主要问题、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工作的困难及不足、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5.报送要求。文字报告和附件表格以电子邮件和纸质文件两种方式分别报送,每次报送时汇总专项检查开展以来全部情况。
附件:1.大气执法检查汇总表(地方自查)
2.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明细表(地方自查)
3.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情况明细表(地方自查)
4.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明细表(省厅转办)
5.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情况明细表(省厅转办)
6.联系人员信息表
7.抽调人员总体安排表
附件1
大气执法检查汇总表(地方自查)
填报市(地):(公章) 填报时间:
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 出动人(次) |
|
城市大气综合治理监察次数 |
| |
扬尘治理监察次数 |
| |
综合市场、餐饮油烟及路边烧烤摊点监察次数 |
| |
重污染天气防控检查企业家(次) |
| |
预案启动、应急减排措施检查家(次) |
| |
错峰生产企业检查家(次) |
| |
固定污染源检查家(次) |
| |
火力发电、热电联产家(次) |
| |
供热家(次) |
| |
钢铁家(次) |
| |
水泥建材家(次) |
| |
金属冶炼家(次) |
| |
玻璃家(次) |
| |
焦化家(次) |
| |
石油化工家(次) |
| |
有机化工家(次) |
| |
医药家(次) |
| |
农药家(次) |
| |
汽车制造及维修家(次) |
| |
机械设备制造家(次) |
| |
家具制造家(次) |
| |
其他污染源家(次) |
| |
检查10t/h及以下燃煤锅炉数量(台) |
| |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 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家(次) |
|
行政处罚家(次) |
| |
罚款金额(万元) |
| |
其中按日连续处罚家(次) |
| |
罚款金额(万元) |
| |
查封、扣押家(次) |
| |
限产、停产家(次) |
| |
移送行政拘留案件数 |
| |
行政拘留人(次) |
| |
移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 |
| |
追究刑事责任人(次) |
| |
查处未在规定期限内淘汰燃煤锅炉(台) |
| |
| 责令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家) |
|
备注:1.每月报送行动开展以来累计情况。2.行政处罚以下达决定书为准。
附件2 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明细表(地方自查) | ||||||||
填报市(地):(公章) 填报时间: | ||||||||
序号 | 违法企业名称 | 所在县、区 | 环境违法问题 | 查处机构 | 查处具体内容(利用四个配套办法需说明) | 查处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 文号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