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

    (一)“十二五”时期环境保护工作成效。

    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全省地表水好于Ⅲ类水体比例为50%,出境断面(同江)水质稳定在Ⅲ类。重点流域规划稳步实施,19个规划断面水质全部达到考核目标要求,其中有10个断面达标率为100%。松花江流域重点支流水质明显改善。黑龙江、乌苏里江及兴凯湖的水环境、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取得一定成效。省政府批复915个市、县、乡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大气污染防治取得阶段性成果。认真落实《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投资近亿元建成100个大气自动监测站,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重污染天气成因分析等工作跨入全国先进行列。全省13个市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比例为85.9%,重点城市PM10年均浓度呈下降趋势。全省累计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39.76万辆、燃煤小锅炉5163台。

    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有序展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建立了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和土壤样品库,绘制了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图集,编制了《黑龙江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实施了土壤有机质提升项目,开展了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普查,全省黑土地土壤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扎实推进。

    总量减排成绩斐然。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累计削减率分别完成“十二五”目标的158%、134.6%、556%、462.3%。全省实施水污染物减排项目2303个、大气污染物减排项目470个、规模化畜禽污染治理项目1888个。县级及以上政府所在城镇全部建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火电脱硫、脱硝装机比重分别提高至91.27%和75.09%。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稳步推进。全省已建成126个国家级生态乡镇、16个国家级生态村、2个省级生态市、47个省级生态县(市、区)、754个省级生态乡镇和3962个省级生态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稳步推进,顺利完成木兰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试点工作。全省已建成自然保护区249个,总面积占全省面积的16%,其中国家级36个,省级87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数量位列全国第一。重点生态功能区考核成绩优良。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初显成效。全面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及垃圾污染治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得到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全省共投入专项资金17.94亿元,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673个,直接受益人口634.6万人。68%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了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

    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全省未发生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核与辐射安全、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等环境风险防控工作扎实推进。全省重点辐射污染源在线监控率达71.4%,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64.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78.8%,重点防控区域重金属排放量逐年削减。

    环境经济政策逐步完善。积极探索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保险等经济手段推动环境保护发展。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在4个市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推进水环境横向生态补偿,在呼兰河、穆棱河两个流域的4个市和11个县开展跨界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落实了电厂脱硫、脱硝、除尘优惠环保电价和差别电价政策。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初步建立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

    (二)“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十三五”时期全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历史性机遇。一是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绿色发展理念,对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作出一系列重大安排和部署,将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体系,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强大动力。二是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巩固和发挥黑龙江生态优势,积极实施“五大规划”战略,着力构建“龙江丝路带”,有利于促进污染物排放强度持续下降,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内生动力进一步增强。三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系列政策制度的出台,环境保护机构改革的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带来的政策红利和法治红利,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有效的法制依据和制度保障。四是企业和政府的信息公开,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民众法治意识和环境权益观的增强,为环境保护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五是全省“十二五”时期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的成就,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水质会商、流域生态补偿等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健全,省直部门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合力攻坚的工作格局初步形成,为环境保护奠定了坚实的工作基础。

    “十三五”时期全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诸多挑战。一是结构性污染突出,高污染、高消耗产业所占比例较大,清洁能源使用率低,化石能源消费占比仍然较高。二是煤城、油城等资源型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存在历史“欠账”,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显现。三是城镇化快速发展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相协调同步面临较大考验,生活型污染排放以及城市生态空间安全格局压力持续增长。四是群众关心的饮用水安全、劣Ⅴ类水体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任务艰巨。大气污染由煤烟型污染向复合型污染转变,区域性、季节性大气环境问题突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重道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滞后,黑土地有机质含量下降,化肥和农药污染防治仍需加强。五是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需加大,森林、湿地、草原等重要生态系统不同程度遭到破坏,部分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薄弱,管理能力需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需进一步推进。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黑龙江的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认真贯彻落实“五大规划”发展战略,以建设“美丽龙江”为统揽,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以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落脚点,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补齐环境质量短板,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严格环境监管执法,防范环境风险;坚持绿色发展、绿色惠民,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推进,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打下坚实的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绿色发展。坚持生态就是资源、生态就是生产力,统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推进经济绿色转型,使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全省可持续发展留足空间。创新环境治理理念和方式,改革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加快形成系统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科技创新推动作用,为生态环境治理注入强大动力。

    坚持问题导向、提升质量。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为立足点,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切实解决好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把山水林田湖视为一个生命共同体,进行统一规划、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分区施治,抓“好”“差”两头,系统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增强生态系统循环能力,维护生态平衡,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坚持依法治污、严格监管。加快完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把污染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明确各级政府的权责边界,制定纵向的权责清单,确保权责一致、政令畅通。坚持“督政”与“督企”并举、“严打违法”与“规范执法”并重,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用严格的环境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坚持信息公开、社会共治。强化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以公开推动监督,以监督推动落实。明确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的责任和义务,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环境治理和环境监督。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动员公众积极践行低碳、环保、绿色的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保护环境的合力。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地表水水环境质量在总体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得到有效治理,饮用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成效明显;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增强,农村环境质量初步改善;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进展,筑牢“美丽龙江”的环境基础,使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

 

    三、主要任务

    (一)持续实施流域水污染防治,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

1不断改善松花江流域水质。大力推进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进一步深化“以支促干”“一河一策”“河(段)长制”“单元治污,断面控制”的流域治污模式,落实控制单元治污责任,未达到目标要求的6个控制单元制定达标方案。突出重点支流带动作用,推进阿什河、呼兰河、肇兰新河、乌裕尔河、讷谟尔河等河流和大庆市及周边闭流区的综合治理,维护呼玛河、甘河、牡丹江、嫩江干流等良好水质,力争松花江干流水质国控断面稳定维持Ⅲ类。加大水生态保护力度,野生鱼类种群数量有所增加。到2020年,全省地表水质量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为59.7%。

    2.保护生态良好水体。

    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重点加强镜泊湖、兴凯湖、磨盘山水库等重要湖泊的生态环境保护。对汇入连环湖、磨盘山、五大连池、兴凯湖等重点湖库的河流实行总磷排放控制。鸡西市实施总磷总量控制。全省优于Ⅲ类(含Ⅲ类)水质的湖泊及其入湖河流保持或优于现状水质。

    3.强化跨国界河流保护。

    加强对黑龙江、乌苏里江、绥芬河等跨国界水体的污染治理和管控,逐步改善界江界河水质。继续实施中俄界江水体联合监测。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监测网络,提高跨国界河流水环境污染预警与应急能力,防范环境风险。松花江入黑龙江的水质稳定达到Ⅲ类。

    4.优先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水源地保护区整治和上游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各市地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开展定期监测和调查评估,依法清理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积极推进单一水源供水的市级及以上城市建设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加强监管,地方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适时公开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市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月向社会公开,县级城市自2018年起每月向社会公开。

    5.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全面开展市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制定整治方案;公布全省黑臭水体名单、责任人及达标期限;重点对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七台河市、鹤岗市、绥化市等城市建成区的22条黑臭水体开展整治工作,治理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到2017年底前,市级及以上城市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哈尔滨市建成区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6.推进地下水环境保护。

    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开展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严格控制工业废水排放,加强生活污水、垃圾集中收集处理。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严格控制部分地区单纯抽取地下水灌溉农田。到2020年,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

    7.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制定本辖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确定年度达标率并逐年提高。全面落实“水十条”任务措施和目标要求,依法取缔“十小”企业。专项整治制浆造纸、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石化、化工、农副食品加工、饮料制造等涉水重点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和达标排放改造。开展船舶港口污染防治。

    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或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同时需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8.加强城镇污水基础设施建设。

    优先加强城镇排水配套管网建设。大力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提高污水处理厂负荷率,到2020年,市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除干旱地区外,新建城区实行雨污分流,鼓励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有条件地区加大污水再生利用力度。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升级改造工艺设备,强化脱氮除磷。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和3万人口以上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左右和85%左右。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力度,加强污泥堆放点治理,鼓励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严格防范污泥环境风险。到2020年,市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污泥处置设施,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二)着力推进多污染源协同治理,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1.实行分区分类管理。

    深入实施《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及《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制定分区域、有差别的大气质量目标。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将全省城市划分为“大幅提升、稳步改善、实现达标、保持现状”四个层次。到2020年,哈尔滨市、七台河市下降比例不低于20%,双鸭山市、大庆市、牡丹江市、鹤岗市下降比例约为20%,齐齐哈尔市、绥化市达标,鸡西市、伊春市、佳木斯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大气质量保持现状的基础上争取进一步改善。各城市制定相应的大气污染治理方案,通过质量约束对污染物排放提出各层次目标要求。

    到2020年,全省大气PM2.5未达标的市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较2015年下降15%,市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8%,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5年累计下降1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和臭氧的平均浓度均达标。

    2.强化燃煤污染治理。

    各地政府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研究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优化煤炭消耗种类结构。对燃煤污染开展全防、全控,控制低质燃煤的开采与使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加大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力度,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建立洁净煤技术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全过程跟踪监管机制。优化能源结构,加大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除必要保留外,全省市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对未达标燃煤锅炉实施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7%。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城市近郊、上风向和不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地区应逐步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3.推进大气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以火电、热电、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墨、煤化工、石油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推进行业企业达标排放改造,从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控制污染,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燃煤电厂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钢铁企业、石油炼制企业、有色金属冶炼等企业按要求完成脱硫设施安装。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加强工业烟粉尘控制,推进电力、钢铁、水泥企业除尘设施改造,加大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力度。加强石墨行业污染治理,改进生产工艺,安装高效除尘设施。   

    对石化、有机化工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摸底调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  ( VOCs)的综合整治,编制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排放清单,筛选重点源,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录。严控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加强石化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监管。涂装行业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替代、涂装工艺与设备改进,建设收集与治理设施。印刷行业全面开展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料替代,改进生产工艺。提升有机化工、医药企业装备水平,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加强回收装置与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监管。

    4.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基本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严管车辆尾气排放,严格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推进高污染、高排放车辆的防治工作。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鼓励发展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汽车,提高公共交通清洁能源车辆比重,积极推进加气站建设。鼓励发展地铁等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5.严防城乡面源污染。

    提高街道两侧硬化率、绿化率,减少街路裸露地面,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高效、低尘作业方式,运输渣土、沙石等车辆采取密闭措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墙,推广预拌砂浆。大型堆场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对堆放的废弃物或物料加强管理,控制扬尘污染。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加强对街头路边烧烤摊点的管理,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城市发展规划中应设计通风廊道。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突出问题,不断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努力建设安静舒适的城乡环境。

    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地方标准,建立秸秆收集、处置投入机制,大力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的综合利用,提升全省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秸秆禁烧管理。推进农业源氨污染防治,实施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化肥减量施用试点,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切实加强寒地黑土环境保护,科学防治土壤环境污染。

    1.有序推进土壤治理与修复。

    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完成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

    2.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管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用途管理,依法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

    加强寒地黑土保护,推广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技术应用,采取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及生物肥、轮作休耕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提升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土壤理化和生物性状,实现黑土地合理持续开发利用。建设用地的黑土层应先收集后建设,防止寒地黑土资源的浪费。开展黑土地生态系统保护研究,解决黑土地功能退化技术问题。建立黑土地消耗补偿长效机制,实施黑土地保护示范项目。

    3.加强建设用地分类管控。

    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制度。对石化、焦化、制药、电镀等工矿企业用地适时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加强城乡规划、供地等环节的土壤环境监管,开发利用的各类地块,应达到相应规划用地的土壤风险管控目标;达不到的,经治理修复后方可开发利用。暂不开发利用的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划定管制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

    4.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科学有序地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保护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加强对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污染风险管控,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四)不断深化生态建设与修复,筑牢国家生态屏障。

    1.强化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

    确定重点生态功能区边界,强化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和三江平原湿地生态功能区保护建设。围绕建设大小兴安岭生态安全屏障战略目标,对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采取更加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维护三江平原湿地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控制农业开发和城市建设强度,改善湿地环境。持续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县域生态状况,实施生态移民,引导人口和产业有序转移。加强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监管。

    不断加强生态创建工作,发挥地方政府在创建工作中的主体作用,鼓励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创建工作,大力推进绿色城镇和美丽乡村建设,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发挥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作用,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不断提高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2.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

    推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强监督和管理。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加强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能力建设,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质量。科学规划,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提档升级,基本形成类型多样、功能健全、区域分布趋于合理的自然保护区体系。依法规范管理,提升自然保护区监管水平。到2020年,全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达到45个。

    进一步加大中俄跨界自然保护区建设力度,拓展中俄跨界自然保护区合作交流领域,制定中俄跨界自然保护区交流机制和合作计划,探索跨界自然保护区管理模式。

    推进国家公园试点工作。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统筹协调,提升重要生态系统的科学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水平。

    3.加强保护重要生态系统。

    对全省林区采取更加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继续实行封山育林、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构建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促进林区的可持续发展。推进防护林体系建设,完成防沙治沙任务。启动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工作。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7.3%。

    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恢复,遏制天然湿地生态系统退化趋势,重点推动“一湖、两网、一带”湿地生态功能区建设。采取水量调度、生态补水、河湖水系连通、严格地下水管理等措施,确保重要湿地生态用水。采取退耕还湿、退化湿地修复等措施,开展湿地综合整治,治理退化湿地。维护三江平原、松嫩平原湿地生物多样性,开展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扩大保护范围,加大扎龙、三江、洪河和兴凯湖等8个国际重要湿地保护力度,改善湿地环境,提高湿地水源涵养能力。

    以保护全省草地生态安全为前提,加快转变草原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加大草原生态保护和退化草原的治理力度,继续实施退牧还草,努力恢复草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加强封育保护与生态自然修复,防治水土流失。继续推进黑土区侵蚀沟治理,遏制侵蚀沟蔓延扩大,加大小流域治理力度,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进行综合治理,构建科学完善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

    4.加强保护生物多样性。

    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加强保护与监管。保护、修复和扩大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建设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中心。注重生物多样性的迁地保护,规范植物园、动物园和野生繁育中心经营与管理。加大水生野生动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力度,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加强动植物检疫,严格外来物种引入管理,严防外来有害生物物种入侵,确保外来入侵物种和转基因生物安全可控。

    5.强化资源型城市环境保护。

    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过程中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提高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煤炭城市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推进废弃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禁止新增矿产资源开发活动。油城大庆加快构建新产业体系,着力培育替代产业集群,强化重点污染物防治,推进节能减排。林区以森林生态功能区建设为核心,建设国家储备林基地;实施林区经济多元发展模式,推进经济转型;加快发展旅游、健康养老、森林生态产品及深加工等特色产业,在替代产业发展上创新路径。

    (五)扎实开展农村环境整治,补齐环境保护短板。

    1.继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深化“以奖促治”政策,以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村庄及“问题村”为重点,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逐步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就地资源化”。持续推进“问题村”排查与治理。继续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400个。

    2.严格治理畜禽养殖污染。

    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管。进一步提高规模化养殖比例,统一建立污染治理设施,有效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各级政府于2016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并制定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关闭或搬迁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细化和落实资金补贴规定,推进畜禽粪便肥料化、能源化和饲料化,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比例。

    推进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程建设。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为重点,推进畜禽养殖全过程综合治理、各类治污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改进养殖方式和提高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管理水平,实施污染减排。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散养密集区内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75%以上。

    3.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健全支持政策,实施减化肥、减农药、减除草剂,鼓励使用有机肥和绿肥、生物农药,开展农业化学投入用品替代示范项目,到2020年,全省化肥使用量减少10%、除草剂减少20%。推广以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为核心的多种科学施肥模式。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强化对农膜使用、化肥农药及其废弃包装物的环境管理。全面推进亿亩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优先在各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现有农田中开展绿色有机农业种植推广示范。在松嫩平原和三江平原等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

    发展绿色(有机)农业。以流域为单元,优化调整农业结构和布局,推广资源节约型农业清洁生产技术,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保育型可持续农业发展。实施环水有机农业行动计划。建设全国最大的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到2020年,全省绿色(有机)食品认证面积稳定在7400万亩。

    (六)全面强化全过程风险防范,严守环境安全底线。

    1.加强流域治污综合管控。

    强化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严格源头防控、深化过程监管、强化事后追责,建立全过程、多层级环境风险防范体系,提升环境风险管控基础能力。开发应对水污染事件的预警技术,建立流域环境风险综合管控机制,提高水源地综合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全省水环境安全。

    建立流域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定期评估沿江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2.强化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