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我局依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评、审批,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对经现场检查符合开办条件的内蒙古汉方草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对经现场检查符合增加经营范围要求的内蒙古灃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大金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华源医药有限公司等3 家企业准予变更许可事项(具体变更内容见附表)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0日

附件:企业情况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