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我局依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评、审批,经3月23日局长办公会研究,对经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内蒙古科翼药业有限公司同意增加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范围;同意鄂尔多斯市东昕药业有限公司委托内蒙古京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仓储配送,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情况表.xls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