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5号)要求,全面部署安排自治区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自治区环保厅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计划》,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5日以内政办发〔2017〕97号文件印发实施。现就《年度计划》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年度计划》出台的政策依据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明确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要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 

  二、《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 

  《年度计划》明确了年度工作目标,即到2017年底,全区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下同)比例达到57.7%,松花江、辽河、海河、黄河流域、西北诸河(额济纳河、锡林河,下同)水质优良比例分别达到65.2%、55.5%、50.0%、50.0%、50.0%;全区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下同)水体断面比例控制到7.7%以内,松花江、辽河、海河、黄河流域、西北诸河丧失使用功能水体断面比例分别控制到4.3%、0%、0%、18.7%、0%;42个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81.0%以上,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稳定。全区47个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地下水极差比例控制在21.3%左右。呼和浩特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包头市、赤峰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60%。 

  《年度计划》确定了深入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节约保护水资源、加强水环境管理、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强化科技引领支撑等9大项、37小项重点工作任务,明确了明确责任主体、严格考核问责、强化公众参与等3项具体保障措施,对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同时,《年度计划》包含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与在线监测设施建设、河道整治、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其他水污染防治项目等6大类共192项重点工程项目和431个建制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清单,自治区按月调度各盟市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项目能够按期完成,发挥相应的环境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