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计生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 系 人:路小春
电子信箱:nmwjwjdc@163.com
2016年9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切实做好为期17个月跨年度的全区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发挥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支撑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切实做好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特别是畜禽水产品中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的风险监测工作,加强监测质量控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手册的要求,严格进行采样、监测和分析,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可靠,努力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提供准确、可靠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有力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内容
各地要按照《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和《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届时制定)中规定的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项目开展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增加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如瘦肉精等)及兽药(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残留项目的监测样本的类别和数量。
三、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从2016年8月1日开始至2017年12月31日前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8月—10月)。
各地要认真研究专项行动方案,结合《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将承担的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做好专项行动监测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监测、交流和研判及通报阶段(2016年11月—2017年10月)。
各地要按照承担的职责要求,认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在监测中如发现畜禽水产品中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等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及时召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交流与研判会议,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报告,按规定要求及时通报和报告有关部门,做好部门沟通与衔接。
(三)总结阶段(2017年11月—12月)。
各地要将本地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该专项行动工作,认真安排落实,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逐项细化工作内容,明确监测责任,确保监测工作取得成效。
(二)加强自查与督查,推进专项行动工作。各地要认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自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推进工作,继续完善实验室质量控制制度,巩固成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强化信息管理,按时上报工作情况。各地务于2016年10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情况,包括工作方案、通知等报至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11月10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至自治区卫生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