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农牧业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为做好我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决定成立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有关厅局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现请有关厅局推荐分管食品安全的副厅级领导1名,推荐主管食品安全标准的处室负责人和专家各1名。 

  请有关厅局于2016年7月25日前将推荐人员名单传真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