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计生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4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