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计生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商制度》的要求,各地在做好所承担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基础上,认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研判和交流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交流分为紧急和定期的形式,紧急研判和交流要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开展,定期研判和交流每季度开展一次,半年和全年要总结前一段工作,及时开展年中和年末风险研判和交流。
二、食品安全研判由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要组织本部门有关人员,认真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要形成合理性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分析报告,分别报送自治区和各盟市卫生计生委。
三、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由各盟市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要组织食品药品、农牧业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隐患交流工作,并及时将交流结果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当地政府提供监管决策依据,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监管技术支撑,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