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计生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四有两责”切实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5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