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苯乙双胍的公告》(2016年第180号)和《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苯乙双胍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147号)要求,请你们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药品经营、使用企业和单位的监督检查(我区无此产品生产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使用苯乙双胍,并督促药品经营企业排查苯乙双胍的销售流向,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召回全部上市销售药品,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监督下销毁。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