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2017年度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9日
2017年度食品流通环节
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自治区级重点监管的食品流通环节经营企业实施“靶向式”监督检查,特制定检查计划如下:
一、开展年度重点工作监督检查
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内食药监办食流〔2017〕23号)要求,对各地落实农村牧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校园及校园周边整治、畜禽水产品专项整治、网络食品销售监管、食品摊贩备案管理等项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具体监督检查事项另行安排)
二、开展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检查
(一)检查事项
1.食品销售企业(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2.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
3.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临期食品、不安全食品召回、销毁等管理情况;
4.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
5.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及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情况;
6.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二)检查方式
1.按照《办法》中配套表格《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以下简称《检查要点表》)进行检查。
2.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当在实施检查前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明确,检查人员开展检查时不得随意更改检查事项,检查中对销售的存疑产品随机进行抽样检验。
3.实行“双随机”监督检查,即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在已确定的重点检查企业内随机选取食品销售者,监督检查人员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随机选派,必要时抽调盟市局监督管理人员,交叉互查。
(三)检查频次
根据目前掌握各重点食品销售企业经营的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在各盟市、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确定本年度监督检查频次为:一年两次,分别在上半年、下半年进行。
(四)检查结果的判定
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要求,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并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 种。按照对《检查要点表》的检查情况,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符合;发现小于8 项一般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基本符合;发现大于8 项一般项或一项(含)以上重点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不符合。
(五)监督抽检食品种类
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专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禽蛋及制品、食用油、酒类、蔬菜水果、包装饮用水、饮料、糕点、水产品、调味品、豆制品、粮食及制品、地方民族特色食品、火锅食品、炒货及坚果食品、保健食品、节日期间的时令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重点品种。
(六)监督检查结果公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自形成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信息。
三、监督检查要求
严格遵守《办法》对检查程序的规定实施检查。
(一)由自治区食品监管部门确定监督检查人员,明确检查事项、抽检内容。
(二)监督检查人员(2 名以上、含2 名)开展监督检查进入现场时出示有效证件。
(三)监督检查人员按照《办法》规定的措施开展监督检查与抽检。
(四)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后,在3 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检查结果,并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判定并及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五)检查人员和食品销售企业在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及抽样检验等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六)对监督检查出的问题,根据《办法》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七)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销售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对食品销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记入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八)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食品销售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有拒绝、阻挠、干涉等行为的,应当承担《食品安全法》及《办法》中相关的法律责任。
附件:
(内食药监食流〔2017〕82号)附件 监督检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2017.4.5.xlsx